外国人进入林业系统省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
办公室电话:0799-6832329 投诉电话:0799-6882152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2、《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二、申报条件:
申请取得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驯养繁殖、运输、经营利用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
2、相关科研活动对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有较大的促进和帮助;
3、科研活动不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和野生动植物资源。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外国人需国家有关外事部门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文件和省级外事部门的备案材料);
2、证明其从事相关活动目的的有效文件;
3、开展科学研究相关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
4、相关合作机构资料及合作协议或代理协议(与外国人合作的科研机构须具备省级以上科研机构资格);
5、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6、其他有关部门的审查、审批文件。
四、办理程序:
1、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申请,窗口受理;
2、现场查看、验收、评审;
3、审批确认;
4、窗口发证。
五、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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