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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林业系统省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的审批
发布时间:2012-06-17 作者:pxslyj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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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电话:0799-6832329 投诉电话:0799-6882152
一、法定依据: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二、申报条件:
申请取得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驯养繁殖、运输、经营利用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
2、拟修筑设施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较低,或经过生态恢复措施不造成较大影响。
三、申请材料:
1、拟修筑设施的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文件;
2、拟修筑设施的规划或工程设计文件;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修筑设施的文件;
5、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修筑设施的意见及与建设设施单位达成的保护、管理、补偿等协议;如涉及保护区社区的,还应有与社区签署的补偿、安置等协议,以及协议公证书;
6、拟修筑设施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的评价报告,包括减轻影响、生态恢复措施等;
7、县(市、区)林业局的审核意见
8、专家论证意见和相关利益群体意见;
9、有关部门的审查、审批文件。
四、办理程序:
1、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申请,窗口受理;
2、市野保局专家到现场查看、验收、评审;
3、审批确认;
4、窗口发证。
五、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收费政策尚未出台,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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