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省林业厅 |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第588号修改)第十八条第一款:“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发布,第26号修正)第七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 下放至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属于“权限内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许可”子项 |
2 | 省林业厅 | 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5公顷以下及其他林地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林地临时占用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第588号修改)第十七条第一款:“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发布,第26号修正)第六条:“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下放至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属于“权限内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许可”子项 |
3 | 省林业厅 | 黑天鹅、环颈雉、蓝孔雀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应当按下列规定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二)属于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发证;……” | 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公民 | 下放至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属于“猎捕、驯养繁殖、收购、加工、销售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许可证核发”子项 |
4 | 省林业厅 | 黑天鹅、环颈雉、蓝孔雀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收购、加工、销售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核发的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 | 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公民 | 下放至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属于“猎捕、驯养繁殖、收购、加工、销售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许可证核发”子项 |
5 | 省林业厅 | 权限内林区经营(加工)木材(不含中高密度纤维板)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第588号修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江西省森林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受理木材经营许可申请后,按下列规定办理:……(三)年加工消耗非毛竹类木材、毛竹三十万根以上的,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从事木竹经营(加工)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非毛竹类木材加工项目下放至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毛竹加工项目下放至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林区经营(加工)中高密度纤维板列入我省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
6 | 省林业厅 | 因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迁移一级、二级古树和名木的审核(核报省政府) | 行政许可 | 《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第十九条:“因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迁移一级、二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的,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一条:“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迁移申请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申请文件和迁移方案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时必须就迁移方案的可行性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和听证会,经审核同意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核不同意或者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 下放至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
7 | 省林业厅 | 生态公益林抚育采伐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江西省森林条例》第三十七条:“禁止商业性采伐公益林。因抚育、更新或者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因素影响,需要采伐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中的毛竹或者非天然阔叶林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 林权所有单位(或公民) | 下放至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属于“林木采伐许可”子项 |
8 | 省林业厅 |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必须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第29项将“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审批”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由地方承接的行政许可项目和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府发〔2004〕20号)附件1第27项“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审批”,承接管理的实施机关: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外国人、外国人在华代理人或在华合作机构 | 下放至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
9 | 省林业厅 | 在适合狩猎的区域建立固定狩猎场所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七条第二款:“在适合狩猎的区域建立固定狞猎场所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 | 下放至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
10 | 省林业厅 | 在林业系统省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第十一条:“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未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公民 | 下放至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
11 | 省林业厅 | 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 | 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公民 | 下放至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
12 | 省林业厅 | 外国人进入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外国人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报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第27项将“外国人进入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由地方承接的行政许可项目和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府发〔2004〕20号)附件1第25项“外国人进入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承接管理的实施机关: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外国人、外国人在华代理人或在华合作机构 | 下放至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
13 | 省林业厅 | 与国外签署涉及林业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协议审批 | 行政许可 |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第十三条第二款:“任何部门、团体、单位与国外签署涉及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协议,接待外国人到国家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必须征得林业部的同意;涉及地方自然保护区的,必须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 机关、团体、单位 | 下放至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
14 | 省林业厅 | 营造林工程监理员职业资格审核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附件第二项“营造林工程监理员”。 | 公民 | 市林业局衔接实施 | |
15 | 省林业厅 | 生态公益林更新采伐(限因森林火灾、有害生物危害和其他自然灾害受损的公益类) | 行政许可 | 《森林法》、《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2号) | 公民 | 下放至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属于“林木采伐许可”子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