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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的林业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发布时间:2015-01-19 作者:林政科 来源:bet5365官方网站
 

 下放的林业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序号

衔接机关

项目名称

审批类别

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1

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分级许可

林木采伐许可(生态公益林采伐)

行政许可

    《森林法》1998429日主席令第3号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禁止商业性采伐生态公益林。因抚育、更新或者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因素影响,需要采伐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和省级生态公益林中的毛竹或者非天然阔叶林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需要采伐其他生态公益林中的毛竹或者非天然阔叶林的,应当报设区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企业、公民

 

2

县(区)林业主管部门

木材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第三十四条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

企业、公民

 

3

县(区)林业主管部门

木材运输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429日主席令第3号 第三十七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企业、公民

 

4

县(区)林业主管部门

权限内林木种苗工程项目作业(施工图)设计审批

行政许可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01533号) 第三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林木种苗工程项目的管理。第十六条 作业(施工图)设计应按照总体(初步)设计编制,由直接管理项目建设单位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企业、公民

 

5

县(区)林业主管部门

森林植物检疫许可

行政许可

     《植物检疫条例》(198313日国务院发布,1992512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

企业、公民

 

6

县(区)林业主管部门

在非疫区对植物检疫对象进行研究的审批

行政许可

    《植物检疫条例》(198313日国务院发布,1992512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三条 农林院校和试验研究单位对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不得在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因教学、科研确需在非疫区进行时,属于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应采取严密措施防止扩散。

科研机构

 

7

县(区)林业主管部门

在林业系统省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审批

行政许可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未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8

县(区)林业主管部门

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

行政许可

     《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1994109日第167号)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第二十八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科研机构

 

9

县级植物检疫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审批

行政许可

《植物检疫条例》(国发〔1983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98号修改)第十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所提检疫要求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调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对调入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应查核检疫证书,必要时可进行复检。”

事业单位
企业
其他组织
公民

 

10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森林防火期内,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机关
事业单位
企业
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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