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市场主体分级分类监管清单 |
填报单位:bet5365官方网站 | | | 时间:2014年6月13日 |
一、分级分类管理 |
序号 | 类别 | 适用范围 (对象) | 分级分类办法 | 文件依据 | 执行单位 |
1 | 林业 | 木材加工 (经营)市场 | 1、合法经营市场; 2、非法收购、经营加工无木材运输证木材的市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 林业主管部门 |
2 | 林业 | 木材加工 (经营)企业 | 1、有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2、无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 林业主管部门 |
二、市场监管措施 |
序号 | 类别 | 适用范围 (对象) | 监管措施 | 文件依据 | 执行单位 |
1 | 林业 | 木材加工 (经营)市场 | 1、开展日常巡查;2、对群众举报进行调查、检查、核实;3、对无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进行查处,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 林业主管部门 |
2 | 林业 | 木材加工 (经营)企业 | 1、检查企业原材料收购台账、木材运输证登记台账和产成品销售台账。对没有建立相关台账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查处违法行为。木材加工(经营)企业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江西省森林条例》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销售、加工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木材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原材料收购台账、木材运输证登记台账和产成品销售台账;第六十条 木材经营企业没有建立原材料收购台账、木材运输证登记台账和产成品销售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林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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